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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子殴打公交车司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
时间:2019-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11日,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殴打公交车司机的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近日,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戴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今年3月2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戴某搭乘望城的一台公交车准备回家。因喝了酒,没看清公交车驶往方向,于是向前询问司机,司机让戴某看公交车内的指示牌,结果戴某以为司机不告诉他,与司机发生口角甚至殴打司机,致使司机头部流血、车辆方向盘失控,险些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公交车被迫停车,车上其他乘客纷纷对戴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司机立即报警。戴某继续在公交车中吵闹。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依法控制戴某,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案发后,戴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对自己的鲁莽十分懊悔。


2019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

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明确指出

对殴打、拉拽驾驶人员

等几类行为从重处罚。

 

 

意见

《意见》对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

 

●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 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意见》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 对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不管是乘客还是司机

作为交通的参与者

每个人都要知道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生命无法重来,文明乘车

你的一个举动

关系千家万户的生命安全!

千万别让冲动挡住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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