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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说明及三公经费
时间:2018-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望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巩固政权、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的重要职责:

1、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

3、对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执法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

6、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7、通过检察活动,进行法律宣传,预防犯罪,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在广泛的群众工作基础上,参与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转变社会风气,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二、部门收支概况

  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属一级部门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1239.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239.5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4年年初预算数1239.54万元,主要包括:

1、基本支出1159.54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765.73万元,主要反映在职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社会保险等费用。

2)商品和服务支出234万元,主要反映日常办公所需的水电费、电话费、办公耗材以及办公大楼的物业管理等费用。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59.81万元,主要反映离退休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2、项目支出:2014年年初预算数为8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其中:

1)辅助人员7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经政府批准录用的辅助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支出。

2)人民监督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及检察联络室5万元,主要用于“三员”参加我院的执法检查、办案出差和检察联络室的日常运行费用。

3)三级网络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网络建设。

三、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5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00万,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无,公务接待费35万,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5万,与上年预算数持平,无增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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